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违反《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处罚暂行办法
(粤卫[1995]142号1995年7月16日)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并记录在本人医德档案。
第三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除如数交缴费用、向病人公开道歉外,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开药出售谋利的,除没收所得外,扣发三至五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贪污论处。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假检查结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三至六个月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没收所得,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科室组织推销的,除按前款处理外,并对科室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监督单位或人员钱物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三至六个月奖金,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接受病人或其亲属“红包”、物品和宴请的,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扣发二至三个月奖金,取销评选先进、考评职称资格一年或缓聘技术职务一年。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红包”、 物品和宴请的,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扣发半年奖金,取销评选先进、考评职称资格二年,缓聘或解聘技术职务二年,情节严重的,按贪污贿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以介绍病人诊疗、检查、住院为由收取“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的,没收所得,扣发三至五个月奖金。
医疗卫生单位以介绍病人诊疗、检查、住院为由发给或收受“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的,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个月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政纪处分。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厂商、药店串通,以给病人开出处方计取“回扣”的,除没收所得外,扣发一年奖金,低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七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除给予扣发一至六个月奖金外,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时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医疗卫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没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财务部门、人员擅自直接向病人收费的,没收所得,对负责人给予扣发三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购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维修等业务往来中,将对方帐外给的“回扣费”、“好处费”、“提成费”等占为自有,按受贿论处。
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购销活动中,隐瞒、截留、私分对方给的折扣、让利费、中介佣金的,按贪污论处。
第十条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搞个人业余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责令停止,没收所得,扣发三个月奖金。经责令停止仍不改的,取销考评职称资格一年,低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三至六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群众反映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不认真查处或隐瞒、护短的;
(二)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 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没收的款项及扣发的奖金留作单位职业道德建设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对医疗卫生单位科室主任(含科室主任)以下人员的处罚,由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对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的处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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